IV.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基金
第15条1、现设立一项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世界文化和
自然遗产基金,称为“世界遗产基金”。
2、根据联合国教育、科学及文化组织《财务条例》的规定,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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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基金应构成一项信托基金。
3、基金的资金采源应包括:
(a)本公约缔约国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;
(b)下列方面可能提供的捐款、赠款或遗赠:
(i)其他国家;
(ii)联合国教育、科学及文化组织、联合国系统的其他组织(特
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)或其他政府问组织;
(iii)公共或私立机构或个人;
(c)基金款项所得利息;
(d)募捐的资金和为本基金组织的活动的所得收入;
(e)世界遗产委员会拟订的基金条例所认可的所有其他资金。
4、对基金的捐款和向委员会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援助只能用于委
员会限定的目的。委员会可接受仅用于某个计划或项目的捐款,但以
委员会业已决定实施该计划或项目为条件,对基金的捐款不得带有政
治条件。
第16条1、在不影响任何自愿补充捐款的情况下;本公约缔约
国每两年定期向世界遗产基金纳款,本公约缔约国大会应在联合因教
育、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届会期间开会确定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一个
统一的纳款额百分比,缔约国大会关于此问题的决定,需由未作本条
第2段中所述声明的、出席及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多数通过。本公约
缔约国的义务纳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对联合因教育、科学及文
化组织正常预算纳款的百分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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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然而,本公约经第31条或第32条中提及的国家均可在交存
批准书、接受书或加入书时声明不受本条第1段的约束。
3、已作本条第2段中所述声明的本公约缔约国可随时通过通知
联合国教育、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收回所作声明。然而,收回声明
之举在紧接的一届本公约缔约国大会之日以前不得影响该国的义务
纳款。
4、为使委员会得以有效地规划其活动,已作本条第2段中所述
声明的本公约缔约国应至少每两年定期纳款,纳款不得少于它们如受
本条第1段规定约束所须交纳的款额。
5、凡拖延交付当年和前一日历年的义务纳款或自愿捐款的本公
约缔约国不能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,但此项规定不适用于第一
次选举。属于上述情况但已当选委员会成员的缔约国的任期应在本公
约第8条第1段规定的选举之时截止。
第17条本公约缔约国应考虑或鼓励设立旨在为保护本公约第1
和2条中所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募捐的国家、公共及私立基金会或
协会。
第18条本公约缔约国应对在联合国教育、科学及文化组织赞助
下为世界遗产基金所组织的国际募捐运动给予援助。它们应为第15
条第3段中提及的机构为此目的所进行的募款活动提供便利。
第15条1、现设立一项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世界文化和
自然遗产基金,称为“世界遗产基金”。
2、根据联合国教育、科学及文化组织《财务条例》的规定,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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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基金应构成一项信托基金。
3、基金的资金采源应包括:
(a)本公约缔约国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;
(b)下列方面可能提供的捐款、赠款或遗赠:
(i)其他国家;
(ii)联合国教育、科学及文化组织、联合国系统的其他组织(特
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)或其他政府问组织;
(iii)公共或私立机构或个人;
(c)基金款项所得利息;
(d)募捐的资金和为本基金组织的活动的所得收入;
(e)世界遗产委员会拟订的基金条例所认可的所有其他资金。
4、对基金的捐款和向委员会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援助只能用于委
员会限定的目的。委员会可接受仅用于某个计划或项目的捐款,但以
委员会业已决定实施该计划或项目为条件,对基金的捐款不得带有政
治条件。
第16条1、在不影响任何自愿补充捐款的情况下;本公约缔约
国每两年定期向世界遗产基金纳款,本公约缔约国大会应在联合因教
育、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届会期间开会确定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一个
统一的纳款额百分比,缔约国大会关于此问题的决定,需由未作本条
第2段中所述声明的、出席及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多数通过。本公约
缔约国的义务纳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对联合因教育、科学及文
化组织正常预算纳款的百分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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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然而,本公约经第31条或第32条中提及的国家均可在交存
批准书、接受书或加入书时声明不受本条第1段的约束。
3、已作本条第2段中所述声明的本公约缔约国可随时通过通知
联合国教育、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收回所作声明。然而,收回声明
之举在紧接的一届本公约缔约国大会之日以前不得影响该国的义务
纳款。
4、为使委员会得以有效地规划其活动,已作本条第2段中所述
声明的本公约缔约国应至少每两年定期纳款,纳款不得少于它们如受
本条第1段规定约束所须交纳的款额。
5、凡拖延交付当年和前一日历年的义务纳款或自愿捐款的本公
约缔约国不能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,但此项规定不适用于第一
次选举。属于上述情况但已当选委员会成员的缔约国的任期应在本公
约第8条第1段规定的选举之时截止。
第17条本公约缔约国应考虑或鼓励设立旨在为保护本公约第1
和2条中所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募捐的国家、公共及私立基金会或
协会。
第18条本公约缔约国应对在联合国教育、科学及文化组织赞助
下为世界遗产基金所组织的国际募捐运动给予援助。它们应为第15
条第3段中提及的机构为此目的所进行的募款活动提供便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