Ⅱ.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
第4条本公约缔约国均承认,保证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、
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、保护、保存、展出和遗传后代,
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。该国将为此目的竭尽全力,最大限度地利用
本国资源,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,特别是财政、艺
术、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。
第5条为保证为保护、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
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,本公约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
以下几点:
(a)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
并把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;
(b)如本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、保存和展
出的机构,则建立一个或几个此类机构,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
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;
(c)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,并制订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文化或
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;
(d)采取为确定、保护、保存、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
当的法律、科学、技术、行政和财政措施;
(e)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、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
4
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,并鼓励这方面的科学研究。
第6条1、本公约缔约国,在充分尊重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
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主权,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
损害的同时,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,因此,整个国际社
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。
2、缔约国根据本公约的规定,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帮助该国确定、
保护、保存和展出第11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。
3、本公约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
约其他缔约国领土的、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
施。
第7条在本公约中,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保护应被理解
为建立一个旨在支持本公约缔约国保存和确定这类遗产的努力的国
际合作和援助系统。
第4条本公约缔约国均承认,保证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、
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、保护、保存、展出和遗传后代,
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。该国将为此目的竭尽全力,最大限度地利用
本国资源,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,特别是财政、艺
术、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。
第5条为保证为保护、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
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,本公约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
以下几点:
(a)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
并把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;
(b)如本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、保存和展
出的机构,则建立一个或几个此类机构,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
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;
(c)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,并制订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文化或
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;
(d)采取为确定、保护、保存、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
当的法律、科学、技术、行政和财政措施;
(e)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、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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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,并鼓励这方面的科学研究。
第6条1、本公约缔约国,在充分尊重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
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主权,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
损害的同时,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,因此,整个国际社
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。
2、缔约国根据本公约的规定,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帮助该国确定、
保护、保存和展出第11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。
3、本公约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
约其他缔约国领土的、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
施。
第7条在本公约中,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保护应被理解
为建立一个旨在支持本公约缔约国保存和确定这类遗产的努力的国
际合作和援助系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