Ⅰ.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
第1条在本公约中,以下各项为“文化遗产”:
文物:从历史、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、
碑雕和碑画、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、铭文、窟洞以及联合体;
建筑群:从历史、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、分布均匀或与
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;
遗址:从历史、审美、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
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。
第2条在本公约中,以下各项为“自然遗产”:
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
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;
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
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;
从科学、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
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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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条本公约缔约国均可自行确定和划分上面第1条和第2条
中提及的、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财产。
第1条在本公约中,以下各项为“文化遗产”:
文物:从历史、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、
碑雕和碑画、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、铭文、窟洞以及联合体;
建筑群:从历史、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、分布均匀或与
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;
遗址:从历史、审美、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
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。
第2条在本公约中,以下各项为“自然遗产”:
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
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;
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
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;
从科学、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
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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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条本公约缔约国均可自行确定和划分上面第1条和第2条
中提及的、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财产。